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子交易合同并不是无效。《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大伙一块儿和华律网记者来认识下。
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子交易合同无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子交易合同并不是无效。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子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公告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假如出租人在出卖房子时未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承租人,或者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售给受叫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叫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适当的价格出售;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受叫人依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表明,即便存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状况,只须满足善意获得的条件,第三人仍然可以获得房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