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产权人赞同,房地产抵押无效
*年01月31日
介绍:
李某系房子产权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所有权人。*年9月,王某以与李某妈妈合伙投资为由,从李某妈妈处骗取李某所有些上述三本房子所有权证书。*年3月,王某借助李某的房子产权证和伪造的李某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有关材料,冒充李某向温州某银行抵押贷款,并以李某名义在该《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直至同年4月2日,李某及其妈妈从市房子交易平台才得知上述三套房子产权证已被王某抵押贷款给银行,为此,李某及其妈妈多次向银行反映无果而发生纠纷并委托罗*民律师代理此案,需要确认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并判令银行、王某将证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子所有权证书返还李某。
法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抵押贷款合同》是不是有效,而《抵押贷款合同》是不是有效重点在于合同上的签字是不是为原告李某本人所写及事后有无原告李某的追认授权。为此,我向法院申请需要对本案重点证据抵押贷款合同中“李某”二字是不是为李某本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别,后经鉴别证实不是李某本人签字。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房地产证是原告妈妈交给我的,当时他妈妈叫我去外面办理原告的身份证,身份证照片也是其妈妈提供的,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是原告妈妈找来的,该抵押贷款是经过原告妈妈赞同的。被告某银行答辩时认同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原告所签,但觉得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了合理审察的义务,对假身份证很难分辨出来,其抵押贷款行为并没过错。对此,我觉得:
1、《城市房产抵押管理方法》明确规定,抵押物需要是抵押人所合法拥有些财产。李某是产权号为223752、170112、223724的房子所有权人,被告王某不是该三套房子产权证书的所有权人,也未得到李某的任何授权或追认,因此被告王某无权抵押处分李某的上述房地产权利。
2、《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受理抵押借款人申请后,负有核实抵押物的责任。本案中,银行既未认真核实抵押贷款合同上抵押人的签名,也未核实抵押人是不是是真的抵押物所有权人,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过中未尽合理小心审察义务,存在过错。两被告的行为紧急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该《抵押贷款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