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的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状况:即具备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备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二者在特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块,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别界定,具备要紧的实质意义。
新的统一民法典中,并没合同欺诈定义的规定或阐释,但,一般觉得,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有什么区别是法律性质上有什么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一般地,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当然,不可以以偏概全,具体应从以下四方面考察:
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如果欺骗别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达成其非法获得他们肯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不真实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方法与别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的目的,其真的目的是以所签“不真实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他们的信赖,以达到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诈骗人对其与别人签订的“不真实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筹备履行,只不过借助此合同达成诈骗别人财钱的目的。
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方法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约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缺陷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水平等作不真实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方法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此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约,或者是不容易辨别的模糊条约,特别在合同条约的拟定上看上去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源于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惑上钩。在方法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总是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方法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辨别。
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协议”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缺陷标的物与真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