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涵和外延
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来考察,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不只侵犯别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规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要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范围内,可以体现肯定的市场秩序,不然,便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法律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在该罪“合同”之列。
因此,只须行为人借助了可以体现市场经济秩序,避免各种市场买卖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样,该合同就满足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需要,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对于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宗旨的所规定的合同,大家觉得应作为确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要紧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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