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找到适合的工作,心里十分焦急。参加了无数次招聘会,一直由于我们的学历低,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于是蒋某下决心认真学习,筹备参加高考考试。可没想到,连续两次高考考试都没考上,蒋某真是心灰意冷了。一天,蒋某垂头丧气地走在街上,遇见了一个专门做假证的家伙。蒋某灵机一动,掏出500元,让那个家伙给自己伪造了一个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第二天,蒋某凭着伪造的硕士证书,就被一家计算机公司录用了。计算机公司答应给他月薪资8000元,并且还与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约定试用期。开始工作后,蒋某立即发现,因为自己水平非常低,对公司安排的工作根本没办法胜任,因此,他以自己刚进公司,需要一个熟知过程为理由,请求公司先给自己安排一个很简单的工作。但一个月后,公司发现,蒋某连这个最简单的工作也做不好,便开始对他的学历产生了怀疑。经与学校核实,公司了解了蒋某的硕士学位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决定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向蒋某支付已经工作了的一个月薪资。蒋某不认可企业的决定,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没法律依据的。我要抗议,我已经为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为何不发给我薪资?我需要公司立即向我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薪资8000元。”“由于你用伪造的学位证书,欺骗了公司,所以公司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士经理如此说,“同时,由于你有这种有意的恶意欺诈行为,公司也不可能支付给你这个月薪资,不要说8000元了,就是一分钱也不会给你的”
请问,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置?工作了一个月是不是应得到薪资8000元?
案理分析
本案是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置问题。蒋某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蒋某不应得到8000元薪资。但计算机公司使用解除劳动合同解决争端的做法欠妥。公司应当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蒋某在公司付出了劳动,虽不应得到8000元薪资,亦应得到一份适当的报酬。
案例中,蒋某为了可以达到被公司录用的目的,用了伪造的硕士学位证书,骗得计算机公司误以为他符合本企业的用人需要,而与其打造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方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蒋某使用假学位证书欺诈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蒋某与计算机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这份无效的劳动合同根本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计算机公司关于解除蒋某这种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计算机公司提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确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后,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觉得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职位的薪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应根据蒋某在工作一个月内,所从事的简单工作的同职位职员的薪资标准,支付蒋某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既不可以对蒋某的工作一分钱报酬也不支付,也不可以让蒋某按8000元的规范享受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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