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
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1、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一般条件
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债权。第一,以没有、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可以,质押无效。第二,存在法律缺陷的债权亦不适合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后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适合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倡导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没办法达成,因此不适合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备可出售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需要具备可出售性,这是由质权最后达成的方法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需要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等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获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出售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出售性的债权不能出售。鉴于此,不具出售性的债权也不可以用于质押。不具出售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含:
依据合同性质不能出售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是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能单独出售;具备人身性质的债权。
根据当事人之约定不能出售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他们出售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约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备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出售则产生无效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或限制出售的债权。如国内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能出售。除此之外,依据国内民法典与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出售权利义务时,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未获批准,则出售无效。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备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假如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不是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况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达成。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收获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适合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达成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没办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