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含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成本和达成质权的成本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成本。出质债权金额超越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达成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法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目前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遭到不能推行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能获得、出售、免除或舍弃出质债权;不能就出质债权倡导抵销;亦不能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减少等方法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这样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能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比较容易致使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手段。因为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种手段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准时催告为宜。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目前: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同意出质公告或就出质事情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能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一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赞同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同意出质公告或就出质事情为承诺后,如获得对出质人享有些债权,不能倡导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些债权是在同意出质公告或就出质事情做出承诺之前获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能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状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舍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倡导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