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推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办法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能够由个人推行,也可以由单位推行,因此,只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规范,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如果指个人推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别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推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