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当事人:武汉桥口区某手工作坊。当事人开始与别人签订委托加工十字绣、智商花环、鞋垫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方为承揽方提供加工技术,承揽方出货押金360元,承揽方按委托方规定的生产计划将加工的成品交给委托方,经验收合格后结算。至,当事人已与80人签订了上述加工合同,收取押金28800元。合同签订后,承揽方开始履行合同,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没办法达到商品的产量,导致合同没办法履行,导致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押金,对此当事人也承认存在主观有意的欺诈行为。
,桥口区工商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借助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第一款第项规定,已构成借助合同从事欺诈活动。依据《关于查处借助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第一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行细节》规定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退回所骗的财物,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柝]
本案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借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借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具备以下特点:
1、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借助合同进行违法的违法行为智能性较高,合同案件当事人非常狡猾,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持有有意的心理状况,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此案当事人具备肯定的常识,并有期望导致表面上是因为他们当事人“违约”,而向其出货押金的心理状况,显然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当事人有欺诈的行为。其行为一般包含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故意隐瞒真实状况。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定承揽方在客观条件下没办法达到的商品产量,导致合同没办法履行,导致承揽方违约,以此骗取其押金,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
3、客观方面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了他们当事人的利益。借助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风险面、影响面较大。本案中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约定履行合同,出货了押金并投入了人、财、物、力进行加工,而当事人却无履约诚意和能力。此案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大多数是外地人、农村人、没工作的人,涉及多个省县区。因为这部分人缺少法律常识,容易被当事人的表面现象所蒙蔽,“自愿”与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使自己利益遭到了损害。
综上分柝,桥口分局认定的事实成立,当事人欺诈符合上述行为特点,定性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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