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某公司通过招聘,将李某招聘为该企业的职员。双方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元,合同期限为3年。,公司得知李某在招聘时隐瞒了其真实的毕业学校及文凭,该公司遂决定公告李某从1日起解除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对李某份的薪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诉至法院,需要:赞同解除合同,但公司需对份的公司全额支付,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该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份薪资及经济补偿怎么样支付,存在两种不认可见:第一种看法觉得,合同有效,公司应全额支付份的薪资并且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第二种看法觉得,公司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在订立合同时,李某违背了诚信原则,使用欺诈方法签订合同,至份的薪资应该全额支付,但公司不需要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原-文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其理由是:“公司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薪资,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应支付。
第一,国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状况,虚报我们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是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在公司上班确已付出了劳动,依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李某份的薪资。最后,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状况,而本案中,采取欺诈方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受补偿状况,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本文笔者不同意原-文笔者的看法及理由,也不认可原-文分歧部分的两种不认可见。本文笔者觉得,对于该案状况不可以草率地就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要确定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在结合该案案情的基础上,全方位剖析法律。本文笔者觉得,该劳动合同并不势必无效,存在有效及部分无效的可能。
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并不势必无效,该合同可能是部分无效。因此,原-文笔者断然判断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是有失法律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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