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当角逐行为归什么部门管理
不正当角逐行为归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而言,国家级别上,这一职责归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角逐执法局。
1.不正当角逐是对正当角逐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角逐是指经营者遵循国家法律、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商业角逐行为。
2.对于使用不真实、欺诈等违反国家法律方法进行的角逐,均被视为不正当角逐行为。因此,当发现不正当角逐行为时,公众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其依法进行查处。
2、不正当角逐的管理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关于不正当角逐的管理,国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
1.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手段制止不正当角逐行为,为公平角逐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同时,国务院打造了反不正当角逐工作协调机制,以研究决定反不正当角逐重大政策,并协调处置维护市场角逐秩序的重大问题。
2.第四条则具体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查处;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根据其规定实行。
3.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角逐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不能支持、包庇不正当角逐行为。
同时,行业组织也被需要加大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角逐,以维护市场角逐秩序。
3、不正当角逐的具体行为有什么
不正当角逐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做法:
1.贿赂或变相贿赂:使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法营销推广产品或采购产品,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角逐环境。
2.弄虚作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产品、以次充好、不真实宣传、掺杂使假与从事不真实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推广手法,这类行为紧急损害了买家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角逐。
3.搭售产品:将紧俏产品与滞销产品搭配销售,这种行为限制了买家的选择权,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买卖他们同意不适当的买卖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与用行政等方法限制产品流通等,这类行为都紧急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5.编造和散布不实信息:损害角逐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这种行为不只损害了角逐者的形象和利益,也误导了买家,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角逐。
6.侵犯商业秘密:这种行为直接侵有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角逐环境。
7.倾销产品:为排挤角逐对手而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倾销产品,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可能获得市场份额,但长期来看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进步。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角逐对手的公平角逐。这种行为紧急破坏了招投标规范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