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以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是以是不是拥有法人资格为界限,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需要合同主体拥有法人资格,不拥有法人资格的,为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以后是不是仍应这样?这是一个不可以免避又切实需要明确的实质问题。笔者觉得,从理论上讲,法人资格与经济合同主体资格,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两者既有联系又有不同,不可以混为一谈,不可以使用方法人资格作为尺度去衡量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资格是对组织、团体的法律人格化。企业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是不是拥有法人资格,《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拥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重点是看它是不是获得合法经营的资格。但凡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获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可以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经济合同,从某个角度上讲,国内的经济体制与过去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比如,为了打破区域封锁,部门分割,能够帮助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经济结构,国家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之间,每个企业之间,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合体,并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在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中,就有不拥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又如,为了保障企业的进步,增强企业活力,国家保护企业法人经营自主权,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产品生产者的地位,企业根据自己进步的需要,可以依法开办分支企业,这类分支机构大都不拥有法人主体资格,但这类不拥有法人资格的合法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