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城镇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讲解内容是什么
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已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实行。二○○九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子
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民法通则》、《中国物权法》、《中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拟定本讲解。
第一条本讲解所称城镇房子,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子。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讲解处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根据国家福利政策出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地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讲解。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子,与承租人订立的出租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出租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出租期限超越临时建筑的用法期限,超越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用期限内的出租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子出租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子出租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房子出租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子占有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遭到的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讲解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子订立数份出租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承租人均倡导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出租房子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不可以获得出租房子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子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需要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置。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出租房子没办法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房子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出租房子权属存在争议的;出租房子具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子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状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装饰装修,出租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赞同借助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认可借助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导致房子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赞同借助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认可借助的,由双方各自根据致使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装饰装修,出租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导致房子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置没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置:因出租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出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出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赞同借助的,应在借助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合补偿;因双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剩余出租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解除的,剩余出租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装饰装修,出租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成本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成本,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扩建,但双方对扩建成本的处置没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置: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成本由出租人负担;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成本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将出租房子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越承租人剩余出租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越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赞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出租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对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子出租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出租房子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法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出租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一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作伙伴请求根据原出租合同出租该房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租房子在出租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子受叫人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房子具备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子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达成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子在出租前已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未在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出租房子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房子,应当在拍卖5近日公告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倡导优先购买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子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公告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子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讲解实行前已经终审,本讲解实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讲解。
以上就是记者为你筹备的有关法律常识,假如你还有问题,建议你向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