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讲解》有关技术合同效力规定的精神
1.维护意思自治和买卖安全
以尊重当事人“意愿”或者“自愿”为核心内容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讲解》关于技术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充分贯彻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对于凡可以保持其效力的合同,尽可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其效力,对于可以弥补合同不足的情形就尽可能弥补,可以拟制当事人意思的就予以拟制,特别是不因形式上或者名义上的欠缺而简单地否定合同的效力,以此充分尊重和达成当事人的选择,并有效地维护买卖安全。《讲解》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等均体现了这种精神。
2.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角逐
常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常识产权人比较容易滥用其技术和常识上的优势地位,强迫买卖对手推行一些非自愿的行为,从而妨碍买卖技术流转的自由和公平角逐,妨碍技术革新和进步。因此,制止滥用常识产权的反角逐或者垄断行为,既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又是反垄断的一项要紧内容。Trips协定第40条对“合同许可中反角逐行为的控制”的规定,就是制止合同许可中滥用常识产权行为的一项要紧国际努力。加入世贸组织将来,国内对外贸易和技术进出口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滥用技术类常识产权的反角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讲解》显然是根据国内加入世贸组织未来的技术经济形势和Trips协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合同法规定的致使技术合同无效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涵义,作出了细化规定。这对于制止技术市场的反角逐行为,具备要紧意义。
3.科学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认定技术合同的效力,尤其是确定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恢复原状方法,总是需要在坚持法律原则规定的同时,依据具体状况妥善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和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既要坚持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又要公平合理地填补好推行细节。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要紧价值取向,则是有益于鼓励科技革新、技术进步和科技成就的转化。《讲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均体现了这种精神。
2、认定技术合同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