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
法律的拟定与经济的进步密不可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势必,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在国内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来自于罗马法。[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况而言”。[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能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情,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然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国内法系的债法产生了非常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其他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同意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国内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国内台湾区域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它视为债权自己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债的定义及体系,所以国内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叫做“合同的相对性”。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可以诉请强制实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蕴含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觉得,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他们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可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可以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王利明教授觉得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括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可以倡导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目前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由于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为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靠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达成。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伴随市场经济的出现,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因为买卖关系的复杂化与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降低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达成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一同努力,需要打造新的关系并同意新的依靠关系或利益关系,真的履行合同的参加好友可以包含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如此,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没办法忽略他的存在。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状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达成真的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成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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