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厂家B联系,需要美国生产厂家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厂家B,此次价格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十月1日开始进行,十月十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十日,美国生产厂家B向德国建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增,再此种状况下,美国生产厂家B于十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十日要约的传真。同年十月十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厂家B发出传真,对9月十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厂家人B争辩它已于十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可以成立。双方就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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