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法讲解中法院不予受理的状况是什么
依据国内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我们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2、票据行为有什么法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需要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情,且不能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缺陷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需要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是什么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需要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讲解也应根据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拥有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每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缺陷而受影响。法律快车提醒你,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点,与普通的法律行为不同。
3、骗取票据承兑如何判刑
骗取票据承兑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方法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架构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架构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