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6日,在北京朝阳区五环路外环来广营桥京承高速进京方向出口处,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护栏接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侧翻,刘某某乘坐该车受伤。
2022年5月26日6时40分,张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撞向前方已经侧翻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因在小型轿车内没办法出来,导致刘某某受伤。经北京公安局公安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出具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第一块事故认定,陈某某有开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过错行为,陈某某为全部责任,刘某某为无责;对第二起事故认定,张某某有开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过错行为,张某某为全部责任,陈某某、刘某某均为无责。
事故发生当日,刘某某被送往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导致刘某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眶外壁、下壁、颧骨骨折、右边第1肋骨骨折、右边气胸、右肺挫伤等伤害。
后刘某某起诉至法院,经鉴别,刘某某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经审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共计赔偿原告31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连环交通事故中,各车赔偿责任怎么样划分?
法院判决
1、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2、被告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6142.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3、被告XX交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6142.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4、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返还第三人道路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55479.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5、被告XX交通公司返还第三人道路救助中心垫付的医疗费55479.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
6、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法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则是指虽然事故发生的损害缘由及产生的损害结果是确定的,但各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其缘由力比率没办法查清,为防止因此而致使受害人很难获得赔偿,法律推定两起事故的各方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责任并据此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某负第一块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负第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没办法查明刘某某受伤于第一块事故还是第二起事故,故两起事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剖析,交通事故数次碰撞是典型的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时应当遵循社会经验知识、法医鉴别建议和各方利益均衡三项原则。依据各项证据均不可以确定各肇事汽车的过错程度和缘由力比率的,应当推定两起事故肇事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过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