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证程序,保证办证水平,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建议: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规范和所得财产、财产权利与债务归属事宜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包含结婚以前和结婚以后财产约协议定公证两种状况。
本条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定义的概念。公证实践中有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说法,实质上,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部分,不论是结婚以前还是结婚以后约定,都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规范”的约定,因此可统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本条之所以加上最后一句话,是为了便于公证职员正确理解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意思,防止出现本建议能否适用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争议。当然,也有委员建议去掉这句话,理由是第二条已经规定非常明确了。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结婚以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可以对结婚以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结婚以后财产进行约定。
本条是对协议签定时间和指向对象的规定,也可以看做是对第一条的进一步讲解,能够帮助对第一条的理解。
3、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双方一同亲自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
协议属双办法律行为,理应双方一同申办。强调不能委托申办,是由于该种协议涉及到申请人对重大财产权益的处置,由本人亲自申办,能准确无误地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预防出现偏差。
4、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提交未婚声明。
财产约定协议书文本;
所涉及财产的权利凭证。但申请人只就财产的归属原则进行概括性约定,不体现具体的财产对象,可不提交财产权利凭证;
公证员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践中常常遇见这种情况,一些申请人尤其是财产数额较大的申请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不想让别人了解自己到底有多少财产,在协议中只不过约定“在哪个名下的财产就归哪个所有”如此一个归属原则,并不指出具体的财产名字和数目,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应再需要申请人提交财产权利凭证了,公证机构对申请人保护隐私权的想法应予尊重。